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102號債權人綠田園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正確名稱及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於當事欄更正正確之列法(若為獨資,請列債權人 張文新綠田園企業社;若為合夥,債權人綠田園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二、釋明債務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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