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維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上午9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一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光明六路東一段與自強五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亦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路口號誌轉為紅燈後,仍貿然以超過該路段速限50公里之速度通過該路口,適 熊慧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自強五路由南往北方向行至該處,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熊慧音受有右側薦椎骨折、雙側恥骨骨折、顱內出血、腰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等傷害。因認被告張維全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熊慧音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偵查後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