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4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4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423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怡伶
洪英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建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