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亦呈 (原名 馬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年12月起至陳報日止,擔任工地雜工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
4年12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陳報其與配偶 郭宇晏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重行提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項目及相對應之金額【如膳食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行動電話費1,000元】,勿將2項以上之費用概括陳報(如膳食費及行動電話費7,000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另應詳細說明每月須支出高額雜支費用之細項、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四、聲請人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現住居地址是否為桃園市○○區○○路○○○號21樓之1?設籍地及住居地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聲請人是否有與他人共居?如有,共居者為何?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
六、聲請人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馬○琳、 馬金才 、馬賴金絨)之戶籍謄本,及說明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其等有無領取補助?並請提供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104、10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郭宇晏有無分擔馬○琳之扶養費?並應提出郭宇晏之104、105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以每月薪資收入為3萬5,000元至4萬元,即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3萬7,500元【計算式:(35,000+40,000)÷2=37,500】,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合計3萬7,500元(含生活費暨行動電話費7,000元、保險醫療費暨健保費3,600元、水電瓦斯費暨機車維修加油費3,900元、雜費1萬元、父母扶養費5,000元、女兒扶養費8,000元)後,已無餘額,則聲請人如何提出更生方案?
十一、聲請人更生前2年內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