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0號債權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智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就請求「日本收貨處倉儲費」之部分,原聲請狀請求按日支付新臺幣3,136元,於107年10月26日陳報狀變更請求標的第二點為按日支付3,080元,請確認本件是否以新臺幣3,080元為計算基準?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