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9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凱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30元(計算式:64,030+301,000+93,000+16,000+60,000=534,0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已繳納6,180元,尚應補繳1,04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