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30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陳家昱債務人 蕭丁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新台幣)│償日止│(年息)│├──┼─────┼───────┼────┤│001│98,210元│94年6月17日起│18.25%││││至94年7月16日│││││止││││├───────┼────┤│││94年7月17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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