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152號債權人國產都心統領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貴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席瑋 即 張宸彬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張宸彬已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本件債權人列債務人張席瑋為張宸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張宸彬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年籍資料,迄未補正,經依職權向本院家事庭查詢,張席瑋已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從而,債權人對聲請張席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