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178號
聲請人 高美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木村 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178號
聲請人 高美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木村 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