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昌佑
劉柳慶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昌佑、 劉柳慶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侯昌佑、劉柳慶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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