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判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判字第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7年度上聲議字第34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僅有已經合法提起告訴之告訴權人始有聲請交付審判之 適格 ,若非告訴人而聲請交付審判,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南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2910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向指定之公益團體「臺南觀護志工協進會」支付新臺幣2萬元,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之應履行事項,經該署檢察官以97年度撤緩字第77號撤銷原處分,被告不服該處分而提出再議之聲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被告再議無理由,以97年度上聲議字第348號處分書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此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查明無訛,並有前開處分書在卷可考。茲被告具狀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案件交付審判,惟揆諸前揭說明可知,被告並不具聲請交付審判之當事人適格,其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即與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蔡直青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