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請人 鍾佩芝

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2798-9

1

374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79524-1

1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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