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韋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韋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銘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前開情形者外,要已經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斟酌之因素,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再予審酌之必要。
三、查受刑人所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6有關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南高分院」,附表編號5至7有關宣告刑之記載,應更正為「3年10月」,附表編號17有關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499號」,附表編號18有關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17罪,雖均為毒品類型犯罪,惟其犯罪類型分屬轉讓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態樣、手段有異,所侵害之社會法益與法規範目的亦不盡相同,另編號18、19所示2罪,均屬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均類似;產生的危害都是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侵害法益種類相同,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16所示16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等情,經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雷淑雯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10月01日│101年10月30日│101年0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法院│臺南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1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2月26日│102年07月15日│102年07月15日│├───┼────┼──────────┼──────────┼──────────┤││法院│臺南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1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判決│判決│102年06月17日│102年08月02日│102年08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6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編號2至16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駁回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07月02日│101年07月18日│101年0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15日│102年07月15日│102年07月15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判決│判決│102年08月02日│102年08月02日│102年08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07月25日│101年10月22日│101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15日│102年07月15日│102年07月15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判決│判決│102年08月02日│102年08月02日│102年08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09月24日│101年09月28日│101年10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15日│102年07月15日│102年07月15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判決│判決│102年08月02日│102年08月02日│102年08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09月20日│101年09月23日│101年10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15日│102年07月15日│102年07月15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判決│判決│102年08月02日│102年08月02日│102年08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詐欺取財│││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02日│101年10月06日│102年0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82號、第15156號│第8499號│第1323號│├───┬────┼──────────┼──────────┼──────────┤││法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5年度訴緝字第5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378││││││號││├────┼──────────┼──────────┼──────────┤││判決日期│102年07月15日│105年12月29日│107年02月13日│├───┼────┼──────────┼──────────┼──────────┤││法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5年度訴緝字第5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378││││││號││判決├────┼──────────┼──────────┼──────────┤││判決│102年08月02日│106年01月23日│107年02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9│││├────────┼──────────┼──────────┼──────────┤│罪名│幫助少年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723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判決日期│107年08月22日│││├───┼────┼──────────┼──────────┼──────────┤││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判決├────┼──────────┼──────────┼──────────┤││判決│107年09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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