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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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200號聲請人 徐義敦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受理案件處理證明單「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