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7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孟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吳孟珊於1.民國(下同)108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6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109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54,070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3,475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47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4070元吳孟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3475元吳孟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4070元吳孟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93475元吳孟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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