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 謝孟宸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謝孟宸│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12,795元│102年2月28日│BX0000000│││││行前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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