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2698號上訴人峯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美花間 因111年度基小字第269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