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債權人 朱邦 上列債權人 朱邦因 與債務人 黃燦榮 兼黃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朱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各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約定利息按每佰元日息2分計算,即為每佰元日息0.02元;遲延利息按每佰元日息2分計算,即為每佰元日息0.02元;違約金每佰元日息8分按每佰元日息8分,即為每佰元日息0.08元。)另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利息及遲延利息合計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者,聲請人無請求權。請具狀更正之。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之債務人僅陳明「黃之全體繼承人」,因請求給付之對象尚不明確特定,是請補正以下資料:
(一)被繼承人黃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二)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及其住居所資料。(如債務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列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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