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進福
黃璧山 陳興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仍未遵期釋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