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054號聲請人 蕭茂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系爭本票未約定利息起算日,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系爭本票之受款為蕭茂森即仲信地政士事務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蕭茂森或蕭茂森即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四、請釋明仲信地政士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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