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顏陳胆鑾 訴訟代理人 顏雲育 被告 陳佑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2年9月12日以南麻字第071940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於92年10月29日以南麻字第085410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額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經查,系爭土地總價額3,183,650元【計算式:(麻豆寮段2115地號土地面積1,575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30元/平方公尺=1,149,750元)+(龜子港段1438地號土地面積1,849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2,033,900元)=3,183,650元】,顯高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計算式:60萬元+40萬元=100萬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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