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登發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登發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謝登發與告訴人甲○○為兄弟,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是核被告謝登發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被告謝登發上開恐嚇、侵入住宅等犯行,均係家庭成員間實
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皆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揭條文並無罰責規定,是以此部分犯行應分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及侵入住宅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與告訴人為兄弟關係、對告訴人造成身心影響、犯罪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86號被告謝登發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登發為甲○○之胞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謝登發因遺產繼承問題對甲○○多有不滿,詎竟基於侵入住宅、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18時30分許,未得甲○○之同意,即闖入臺南市○○區○○街000號甲○○住處,徒手掐住甲○○脖子,並恫稱要砍死甲○○,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嗣謝登發 離去後,甲○○乃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㈠被告謝登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 謝張富美 警詢之證述。
㈣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2張。
依上述證據,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謝登發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等罪嫌。被告係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請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檢察官吳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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