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7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申請墊付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財政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申請墊付款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