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及編號3、4、5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及另犯之附表編號3、4、5所示三罪,各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依法應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次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該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詐欺│肅清煙毒條例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81.08.18│82.04.07│83.07.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1年偵字第13821、│82年偵字第12633號│83年偵字第12963、│││15345號││1435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1153、│83年易緝字第880號│83年訴字第3537號││││1154號││││實├─────────┼──────────┼──────────┼──────────┤│審│判決日期│82.06.03│82.09.30│83.12.1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2年上訴字第1153、│83年易緝字第880號│83年訴字第3537號││││11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06.03│83.11.20│84.01.26│├─┴─────────┼──────────┼──────────┼──────────┤│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刑法第33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7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二罪係數罪併││編號3、4、5三罪係數│││罰││罪併罰│└───────────┴──────────┴──────────┴──────────┘┌───────────┬──────────┬──────────┬──────────┐│編號│4│5││├───────────┼──────────┼──────────┼──────────┤│罪名│麻醉藥(安)施用│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3.07.29│82.11.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3年偵字第12963、│84年偵字第3266號││││1435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訴字第3537號│84年上訴字第2837號│││實├─────────┼──────────┼──────────┼──────────┤│審│判決日期│83.12.15│84.11.1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訴字第3537號│84年上訴字第28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01.26│84.12.15││├─┴─────────┼──────────┼──────────┼──────────┤│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刑法第217條第1項││││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