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丙○○(即債務人)甲○○相對人乙○○(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710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債務人)供擔保金新台幣參佰萬元准以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七十張代之。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又,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聲請願供擔保之假扣押裁定(94年度裁全字第7109號假扣押裁定),該裁定亦明文「債務人如提供新台幣3,000,000元為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執行」。
然此債務人(本件聲請人)若為現金之擔保,資金調度造成困難,聲請人願提供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0張,市值逾前述擔保金額之股票,以代現金為本件擔保等語。經核該股票市值按94年平均股價數額計算,已逾原裁定所定金額,債務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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