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俊榮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98年07月07日起至105年07月07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101年9月7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債權人並得依借據第
9條第一項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