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末段關於「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