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338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秀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請求標的與附表所載之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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