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台北市台大樸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被告 康家銘
林玫伶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複代理人 魏芳怡 律師被告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5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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