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韓德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8月5日│59,240元│96481│││││東竹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