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五六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公共危險罪遭鈞院限制出境在案,惟聲請人已與住戶達成和解,住戶業已同意鈞院解除對於聲請人之限制出境,且聲請人每有大陸委託設計、監造之案件,惜因限制出境致喪失商機,爰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茲查:本件被告乙○○、甲○○涉犯公共危險犯行,目前本案尚在審理中,因本件訴訟尚未審結,為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犯罪事實之釐清,限制出境之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本件被告上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陳卿和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