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5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程新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705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新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程新棟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之意見(詳下揭說明),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受刑人固具狀表示:暫先不定應執行刑等語,然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檢察官應經受刑人請求始得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規定之適用,是受刑人上開意見並不影響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程新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10月19日至111年10月20日

②111年10月29日(2罪)

①111年10月3日

②111年10月3日至111年10月4日

①111年10月8日至111年10月9日

②111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76號、第194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4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0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72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2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0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72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2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4日

112年11月22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③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④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有期徒刑9月(6罪)

②有期徒刑10月(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10月19日(7罪)

②111年10月24日(5罪)

①111年10月6日

②111年10月7日(7罪)

①111年10月23日(7罪)

②111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3號、第1970號、第4161號、第6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7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128號、113年度偵字第81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5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7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7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28日

113年9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5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7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7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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