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原告 李青翰 送達址: 嘉義 玉山○○○000000○○○原告與被告 劉誌忠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