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20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致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貳拾陸萬叁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陸佰貳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本金壹萬叁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貳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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