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即 常春 滕文理 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將訴之聲明由「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56,9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68,498元及自民事準備書狀(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訴訟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7年8月1日於被告補習班,擔任安親課補教師
,於98年1月23日遭被告班主任戊○○以無法與原告溝通
而解僱資遣,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而原告之遭資遣前
6個月之月平均工資為29,040元(計算式:〈27,500+28,
539+30,039+27,039+27,039+30,239〉÷176日=968
〔日薪〕;968×30日=29,040元〔月薪〕),茲將依法
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及金額,臚列如下:⑴資遣費7,26
0元─原告任職間為6個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得請求之資遣費為7,260元(計算式:29,040×6/12÷2
=7,260元)。⑵預告期間工資9,680元─被告資遣原告未
於10日前預告之,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6條第
1項第1款、第3項規定,得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為9,680元
(計算式:968×10=9,680元)。⑶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
4,686元:原告之平均工資為29,040元,被告應以勞保投
保薪資分級表中第14級30,300為原告投保,被告竟以17,2
80元為原告投保而造成原告損失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4,68
6元(計算式:①30,300×6%×6個月=10,908;②17,280
×6%×6個月=6,222;①-②=4,686元),依勞工保險
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⑷失業給付差
額為46,872元: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按申
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休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
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被告以17,280
元為原告投保,而造成原告損失失業給付差額為46,872元
(計算式:①30,300×60%×6個月=190,800;②17,280
×60%×6個月=62,208;①-②=46,872元),被告亦應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賠償原告。以上總計,
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共為68,498元(計算式:7,260+9,680
+4,686+46,872=68,498元),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給付該金額及自民準備書狀(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⑴原告未於全班同學面前說 林莉芸
笨,且無被告所稱質問林莉芸情事,係遭被告扭曲原告之
原意,又原告亦未於98年1月13日向乙○○及 高嘉濃 稱「
她一定寫不出來啦」等語。而林莉芸不再續讀係因其父母
認其負擔過重之故,自不可歸責於原告。⑵被告班主任戊
○○於98年1月17日質問原告未開啟自動芳香劑時,原告
已告知係因被告教室之自動芳香劑壞掉,原告已改用罐裝
芳香劑。⑶被告稱98年1月17日學童皆已離開,原告一人
待在教室開啟所有電燈,主管因節約能源考量,要求原告
關閉電燈至櫃檯區域等候下班,原告充耳不聞云云,惟原
告係在教室掃地。⑷原告工作至98年1月23日,同年月24
日至31日為春節假期,且被告班主任戊○○亦同意發放其
98年1月份之薪資,自無溢領1月份薪資6,839元及全勤獎
金10,00元之情事;另兩造簽訂之工作契約書亦約定合獎
金於年終時發半個月,被告乃於98年1月23日給付其13,25
0元合約獎金,並未誤發。從而,被告以原告溢領上開薪
資及獎金為由,主張與應給付原告之上開金額抵銷,實屬
無據。
三、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
(一)原告並非遭到被告資遣,而係經被告於98年1月23日依勞
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因原告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
則,情節重大」規定,予以終止勞動契約;又原告與被告
於97年9月1日簽訂之工作契約書第5條第6款已明訂「凡乙
方(指原告)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甲方(指被告)得不經
預告逕予終止本契約:(六)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
個人職務作業規範,情節重大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下
列情形之ㄧ者:3、違抗職務上命令者。4、辦事不力,怠
忽職守,影響班務之推行者」之事項。謹將原告違反勞動
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事實,悉述如下:
1原告多次辦事不力,怠忽職守,影響班務推行:①被告補
習班之學生林莉芸及家長曾向被告補習班反應,原告曾當
全班同學的面說林莉芸很笨,被告補習班之主管戊○○曾
因此於97年12月29日當面詢問原告是否有上開情事,但遭
到原告否認。戊○○當日即告知原告身負教育責任,必須
注意學童的學習情緒及身心發展,務必妥善執勤,並注意
維護被告補習班之商譽及形象。但原告竟於當日稍後大聲
且凶惡地質問林莉芸說:「妳說,妳說!我什麼時侯說妳
笨?妳為什麼要亂說?等語,林莉芸因此嚇得不敢回答。
前開情事,為戊○○及另一被告補習班之員工丁○○當場
目睹。又原告復於98年1月13日在課堂上,在林莉芸面前
,向被告補習班教師乙○○及高嘉濃稱:「她一定寫不出
來啦!你就直接寫給她抄就好了」等語,原告此舉不僅嚴
重違反教師職守,且亦嚴重傷害林莉芸之心理。因此,林
莉芸之家長即決定下學期不再續讀被告補習班。原告前開
行徑不僅對林莉芸之身心造成嚴重傷害,且嚴重破壞被告
補習班之商譽與形象。②97年12月31日,被告補習班學生
蔡欣蓉 曾向被告補習班員工己○○、丁○○反應,因為原
告很兇,所以下學期不想就讀原告所帶之班級。被告補習
班之主管戊○○即與原告溝通,告知原告務必善盡老師的
職責本分,教導學生時必須與學生妥善溝通,以免影響學
生的學習情緒與身心發展。詎料,當日戊○○及己○○竟
於原告下班時間看見原告叫蔡欣蓉到教室外走廊,並以非
常嚴厲的口氣質問蔡欣蓉說:「我什麼時候對妳兇過?妳
為什會告訴其他老師說我對妳很兇?妳說我有嗎?什麼時
候」等語,原告隨後便逕自下班,留下蔡欣蓉在教室外走
廊哭泣。原告前開行徑不僅係對蔡欣蓉造成二度傷害,且
亦嚴重破壞被告補習班之商譽與形象。③98年1月17日,
被告補習班主管戊○○發現原告未依工作規定開啟自動芳
香噴劑的電源,便向原告詢問上情,原告辯稱噴劑已用完
所以沒開電源,且已用手噴云云,戊○○再詢問原告為何
噴劑已用完卻不更換,原告另辯稱當日已經將噴劑用完的
情事記在櫃檯工作日誌上云云,戊○○隨即查閱工作日誌
,發現原告並無記載,此有被告補習班之員工 程心綺 可為
證。原告之職責本來就必須更換已用完的噴劑,且置物櫃
內尚有新的噴劑可供更換,原告非但未善盡職責主動替換
,還欺騙主管已記載於日誌上,原告辦事不力、怠忽職守
且欺瞞主管之行為,顯已影響班務之推行。④原告數度對
被告補習班之學生 連廷勳 及家長有不當之言行,致使連廷
勳之家長曾於98年1月15日向被告補習班投訴原告,內容
摘要如下:連廷勳與後座同學交談,而後低下身撿筆時,
一轉身原告便用拳頭重擊連廷勳後背部。連廷勳之家長會
來電會提早接回連廷勳,原告反而會故意刁難、拖延檢查
連廷勳之作業。連廷勳之家長向被告之補習班反應原告進
行電話訪問時,直接對家長說道:「你兒子的食量很大,
很貪吃」、「你兒子的人際關係非常不好,愛和人計較,
在以前的補習班應該也是人際關係不好並且很愛計較」等
語,讓家長覺得深受侮辱。原告在課堂上授課內容有誤,
連廷勳在班生提出反應。原告卻致電告知連廷勳之父親說
道:「你家小孩居然在全班面前指正我,當場給我難堪,
請家長予以管教」,致使家長憤怒難平。
2原告多次違抗職務上命令,影響班務推行,且屢勸不聽:
⑴原告自任職以來,被告補習班主管即要求原告必須隨班
參與外籍老師之英語課程,以便輔導學生英語作業,並精
進專業技能。然原告自任職以來屢次違抗此職務上之命令
,擅自更改工作內容,多次未參與英語課程。⑵因被告補
習班學生之家長多數為職業婦女,因此被告補習班主管特
別交代進行電話訪問之工作必須在晚間進行,且在原告到
職時即與原告約定為每月一次於晚間七時後進行電話訪問
。詎料,原告卻逕自於早上11點進行電話訪問。原告此舉
只求自己方便的時段進行訪問,卻不顧家長是否方便配合
,雖經被告補習班主管多次提醒交辦,原告依然屢勸不聽
,照常於於上午進行電話訪問,原告此種違抗職務上命令
之行徑,至98年1月仍然持續。⑶被告補習班主管告知原
告在國小期中考及期末考期間配合提醒家長,可以晚一點
來接回小孩,如此老師可以有較充分的時間,讓孩子在考
前多做練習,提升老師教學的績效水準,也讓家長了解本
班對學生學習成效的重視。然原告卻屢次對此主管交辦事
項全然違抗,對主管說:「我認為沒有必要」,影響班務
推行,情節重大。至98年1月17日被告主管與原告溝通上
列種種失職行為之處置方式時,原告詢問該主管:「現在
的意思是要資遣我嗎?」主管告知原告其行為已構成開除
條件,嗣經被告決議開除原告,原告並於98年1月23日簽
署無異議之聲明書,原告自無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
告期間工資及失業給付差額。
(二)被告雖認諾應給付原告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惟原告既遭
被告於98年1月23日以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
重大」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自無領取98年1月24日至31
日薪資、1月份全勤獎金及合約獎金之權利,惟被告誤發
給原告1月份8日薪資6,839元、全勤獎金1,000元及半個月
合約獎金13,250元,共計21,089元,爰主張與應給付原告
之金額抵銷之。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自97年8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補習班,擔任安親課
補教師,於98年1月23日遭被告班主任戊○○以無法與原
告溝通而解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保卡、合約書、人事
公告、銀行薪轉證明、存證信函、勞工局協調紀錄等為證
,被告對此固不爭執,惟以被告係因原告違反勞動契約及
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終止勞動契約,被告無須給付預告工
資、資遣費等語置辯。又本件兩造均同意就被告僱用原告
之勞雇關係應適用勞基法,是兩造爭執之要點即為:被告
是否無正當理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原告是否有違反勞動
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形?
(二)按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惟所謂重大,應嚴格認定,即衡量雇主與勞工之利益加以
判斷,勞工除具有可責因素外,尚須就社會性因素考量是
否已嚴重到使勞工繼續任職,將造成雇主損害,而非採取
非常手段不能避免,始足當之。經查:⑴證人乙○○固證
稱:「(問:原告曾於98年1月13日在課堂上,在被告補
習班學生林莉芸面前,向證人乙○○稱:『她一定寫不出
來啦!你就直接寫給她抄就好了』等語?)時間在97年10
月左右,我是在98年1月13日向主管戊○○反應,原告是
安親班老師,我是覺得不適合才向主管反應,我是在97年
9月底才任職,剛去不太好跟主管反應,也不知道補習班
常態,所以觀察一段時間才反應」等語、⑵證人戊○○亦
證稱:「(問:被告補習班之學生林莉芸及家長曾向被告
補習班反應,原告曾當全班同學的面說林莉芸很笨,證人
戊○○曾因此於97年12月29日當面詢問原告是否有上開情
事但遭到原告否認。證人戊○○當日即告知原告身負教育
責任,必須注意學童的學習情緒及身心發展,務必妥善執
勤,並注意維護被告補習班之商譽及形象。但原告竟於當
日稍後大聲且凶惡地質問林莉芸說:『妳說妳說!我什麼
時侯說妳笨?妳為什麼要亂說』等語,林莉芸因此嚇得不
敢回答?)有這回事。丁○○跟我反應的時候,我當面問
原告有無這回事,原告否認,因為我是主管,我有請她跟
小朋友講話措詞要注意,我請她事後溝通,後來丁○○告
訴我,原告質問林莉芸說:『妳說妳說!我什麼時侯說妳
笨?妳為什麼要亂說?』等語,林莉芸因此嚇得不敢回答
,林莉芸讀小三。」、「(問:97年12月31日,被告補習
班學生蔡欣蓉曾向被告補習班員工己○○、丁○○反應,
因為原告很兇,所以下學期不想就讀原告所帶之班級。證
人戊○○即與原告溝通,告知原告務必善盡老師的職責本
分,教導學生時必須與學生妥善溝通,以免影響學生的學
習情緒與身心發展。詎料,原告於當日下班時間竟然叫蔡
欣蓉到教室外走廊,並以非常嚴厲的口氣質問蔡欣蓉說:
『我什麼時候對妳兇過?妳為什會告訴其他老師說我對妳
很兇?妳說我有嗎?什麼時候?』等語,原告隨後便逕自
下班,留下蔡欣蓉在教室外走廊哭泣。蔡欣蓉讀小一?)
己○○有跟我反應,我事後於97年12月底,有向學生蔡欣
蓉求證,她說老師有點兇她不想唸這個補習班。我有跟原
告溝通當老師職責,當日七點左右,原告下班時,在走廊
,她跟蔡欣蓉講說:『我什麼時候對妳兇過?妳為什會告
訴其他老師說我對妳很兇?妳說我有嗎?什麼時候?』等
語,當時己○○老師有聽到告訴我,我出來看到蔡欣蓉在
哭,我就問己○○老師,原告隨後便逕自下班,留下蔡欣
蓉在教室外走廊哭泣」、「(問:98年1月17日證人戊○
○發現原告未依工作規定開啟自動芳香噴劑的電源,便向
原告詢問上情,原告辯稱噴劑已用完所以沒開電源,且已
用手噴云云,證人戊○○再詢問原告為何噴劑已用完卻不
更換,原告另辯稱當日已經將噴劑用完的情事記在櫃檯工
作日誌上云云,戊○○隨即查閱工作日誌,發現原告並無
記載?)有這回事。我有看工作日誌發現並無記載噴劑用
完」、「(問:原告自任職以來,證人戊○○即要求原告
必須隨班參與外籍老師之英語課程,以便輔導學生英語作
業,並精進專業技能。然原告自任職以來屢次違抗此職務
上之命令,擅自更改工作內容,多次未參與英語課程?)
原告上班時間上午十一時,原告帶的學生四點半開始輔導
課業,週一下午二點到四點,原告沒有學生要指導,97年
9月起我有陸續請原告要隨班上課,原告有幾次都留在自
己教室裡面,沒有去上課,我有請其他老師提醒她,蔡欣
妤老師提醒時,原告說我再看看」、「(問:因被告補習
班學生之家長多數為職業婦女,因此證人戊○○特別交代
進行電話訪問之工作必須在晚間進行,且在原告到職時即
與原告約定為每月一次於晚間七時後進行電話訪問。詎料
,原告卻逕自於早上11點進行電話訪問。原告此舉只求自
己方便的時段進行訪問,卻不顧家長是否方便配合,雖經
證人戊○○多次提醒交辦,原告依然屢勸不聽,照常於於
上午進行電話訪問,原告此種違抗職務上命令之行徑,至
98年1月仍然持續?)有這回事,原告說她都找得到家長
,她在97年10月、11月電話訪問都沒有交,我告訴她電訪
時間請在七點以後找得到家長時間,但原告跟我說家長都
可以講,家長跟我反應,老師為什麼都早上打電話,原告
這種行為持續到98年1月23日離職前」、「(問:證人戊
○○告知原告在國小期中考及期末考期間配合提醒家長,
可以晚一點來接回小孩,如此老師可以有較充分的時間,
讓孩子在考前多做練習,提升老師教學的績效水準,也讓
家長了解本班對學生學習成效的重視。然原告卻屢次對此
證人戊○○交辦事項全然違抗,對主管說:『我認為沒有
必要』,影響班務推行,情節重大?)有這回事,考試前
都會幫小朋友加強,期中考,期末考,這兩次原告都沒有
將小朋友留晚一點,期末考時原告確實有回答我說沒有必
要。」、「(問:下班七點執行電訪是否兩造間工作約定
(提示工作約定內容)?是的。」等語(見本院98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筆錄),及⑶證人己○○另證稱:「(問:
97年12月31日,被告補習班學生蔡欣蓉曾向證人己○○反
應,因為原告很兇,所以下學期不想就讀原告所帶之班級
。證人己○○曾轉告補習班主管戊○○,戊○○即就該事
項與原告溝通。迨原告於當日下班時竟然叫蔡欣蓉到教室
外走廊,並以非常嚴厲的口氣質問蔡欣蓉說:『我什麼時
候對妳兇過?妳為什麼會告訴其他老師說我對妳很兇?妳
說我有嗎?什麼時候?』等語,原告隨後便逕自下班,留
下蔡欣蓉在教室外走廊哭泣?)是的。蔡欣蓉說丙○○老
師對她很兇不想來上課,並且嚇哭」、「(問:被告補習
班主管戊○○自原告任職以來即要求原告必須隨班參與外
籍老師之英語課程,以便輔導學生英語作業,並精進專業
技能。然原告自任職以來屢次違抗此職務之命令,擅自更
改工作內容,多次未參與英語課程,且當證人己○○轉告
促進轉告隨班參與外籍老師之英語課程,原告僅向證人己
○○稱:我再看看好了等語,並未隨班參與外籍老師之英
語課程?)是的。我幫原告那一班上英文課時,戊○○要
求原告要隨班上課,原告有時有隨班上課,有時沒有,我
跟原告說,原告說我再看看好了。原告大約有五、六堂課
沒隨班上課,我在原告那班上英文課從去年9月一直到現
在」等語(見本院9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而原告
均否認有上開情節,且證人戊○○於當時為原告之主管,
證人乙○○、己○○分別為被告之員工、英文老師,其證
言是否毫無偏頗而得採信,不無疑義?縱認該三位證人所
言均屬實,原告上開行為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足以使被告
有立即終止該勞動契約之必要?未見被告舉證以實其說,
是以被告所辯係以原告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
大而終止雙方間勞動契約乙節,尚乏依據,洵無足採,而
依被告所辯上情,可知被告係認原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
能勝任而終止勞動契約。
(三)按「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
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
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
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
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
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
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
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
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
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
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
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
定」,勞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第16條第1項、第3項、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於
98年1月23日以原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而終止勞
動契約,被告自應依法給付原告相當之資遣費及預告期間
工資、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及失業給付差額。
(四)茲就原告得請求之項目及及金額,核算如下:被告雖辯稱
原告98年1月份之薪資應扣除溢領之8日薪資6,839元及全
勤獎金1,000元,而為22,400元(非如原告主張之30,239
元),則原告遭資遣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27,708元,並非
29,040元等情,惟原告係於98年1月23日遭被告資遣,而1
月24日至31日為春節假期,勞工本無須上班工作,顯應認
原告得請求整月份之薪資,亦應視原告當月份為全勤,則
被告給付原告1月份全月薪資及全勤獎金,應屬當然,且
原告至年終既已工作達半年,則被告亦應依兩造上開工作
契約書約定給付原告半個月合約獎金,足認被告給付原告
98年1月24日至31日之薪資6,839元、全勤獎金1,000元及
半個月合約獎金13,250元,並非誤發,原告不構成溢領,
亦應認原告主張遭資遣前6個月平均工資確為29,040元。
據此核算(被告對原告主張之計算方式不爭執),被告應
給付之資遣費為7,260元(計算式:29,040×6/12÷2=7,
260),預告期間工資為9,680元(計算式:29040÷30×1
0=9,680元),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為4,686元(計算式
:原告之平均工資為29,040元,被告應以勞保投保薪資分
級表中第14級30,300為原告投保,被告竟以17,280元為
原告投保而造成原告損失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4,686元即
①30,300×6%×6個月=10,908;②17,280×6%×6個月
=6,222;①-②=4,686元),及失業給付差額為46,872
元(計算式: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
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休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被告以17,280元
為原告投保,而造成原告損失失業給付差額46,872元,
即①30,300×60%×6個月=190,800;②17,280×60%×6
個月=62,208;①-②=46,872元)。以上總計,被告應
給付之金額共為68,498元(計算式:7,260+9,680+4,68
6+46,872=68,498元)。另原告既未溢領1月份8日薪資6
,839元、全勤獎金1,000元及半個月合約獎金13,250元,
則被告為上開抵銷抗辯,核無依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
及就業保險法前揭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及失業給付差
額共68,498元及自民準備書狀(一)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
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