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瑋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5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2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㈡請至戶政機關聲請 張秋地 、 張吳春月 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
㈢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明細(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
㈣提出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提出扶養張秋地、張吳春月、 張宥翎 、 張宥珊 支出之相關證明,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
㈥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張秋地、張吳春月、張宥翎、張宥珊
10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㈦聲請人及張秋地、張吳春月、張宥翎、張宥珊是有無領取任何
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6月2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4年6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
(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還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並提出相關文件。
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於99年7月8日與債權人銀行成立前置協商
,僅繳款9期,即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