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06號

原告 陳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仲文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6,462元(本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其中原告起訴請求機車修理費用38,252元部分,並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範圍,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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