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黃俊銘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被告慧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恭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次庭期就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之職務內容傳訊證人 潘英吉 作證。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