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341號上訴人 黃萬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碧玹 間返還借款事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合計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6萬元(見本院卷第4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941元,惟上訴人僅繳納2萬3775元(見本院卷第11頁),尚應補繳2萬3166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婷玉
法官毛彥程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