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0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9號原告 艾森豪諾耶 國際盛世有限公司代表人 程予甬 (董事)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
2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年7月8日府衛食藥字第1021703269號行政裁處書關於原告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原告新臺幣20萬元罰鍰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愈杰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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