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

原告 姚玉雪

訴訟代理人 謝念廷 律師

被告 張騰睿莊祐誠

被告 李韋鋒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3年4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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