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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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琬惇女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區○○里○○路○段○○巷○號8
樓之50居臺○○○區○○街○號7樓之2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琬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明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
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102年1月25日新法施行前所犯,然新法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增列但書規定,而修正後但書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按諸前揭說明,應直接適用102年1月25日施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徐琬惇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附表┌────────┬───────────┬─────────────┐│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9.14│101.07.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623號│1742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102年度訴字第1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9.14│102.04.0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102年度訴字第1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16│102.07.08│├─┴──────┼───────────┼─────────────┤│備註│已執畢。│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