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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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ANKHONGSOMMAI(中文譯名:宋邁)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NKHONGSOMMAI(中文譯名:宋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HANKHONGSOMMAI(中文譯名:宋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奕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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