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方俊德 被告甲○○
郅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松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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