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瑞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瑞慶│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8%計│││35191││5月16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瑞慶│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8%計│││212894││5月16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瑞慶│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8%計│││127045││5月16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陳瑞慶│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364624││5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陳瑞慶│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465563││5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陳瑞慶│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8%計│││110927││5月16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瑞慶於民國103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5日止累計35,755元正未給付,其中35,191元為本金;26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瑞慶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5日止累計216,411元正未給付,其中212,894元為本金;2,81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瑞慶於民國103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84
,534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5日止累計129,326元正未給付,其中127,045元為本金;1,681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瑞慶於民國107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5日止累計371,671元正未給付,其中364,624元為本金;6,74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瑞慶於民國107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5日止累計477,860元正未給付,其中465,563元為本金;11,59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陳瑞慶於民國103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5日止累計112,971元正未給付,其中110,927元為本金;1,34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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