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阜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相對人阜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被繼承人 林盛翰 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 林聖翰 (Z000000000)之所有繼承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㈣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