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四四號
聲明人 賴守仁 即被上
賴炫達 同右) 賴如華 同右) 賴如碧 同右)右聲明人因被上訴人 賴清 歸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賴守仁、賴炫達、賴如華、賴如碧為被上訴人 賴清歸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即被上訴人賴清歸於第三審裁判前死亡,經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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