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請人 楊勝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黃南欽 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票年、月、日。」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

  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400,000元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載發票日,依前揭說明,其欠

  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應為無效之票據,聲請人以系爭無

  效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顯有未合,聲請不

  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