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少梅 訴訟代理人 余承庭 律師被告 賴柏祥
蔡俊賢
游家齊 被告 何宗倫 被告 劉家成
周聚業 被告 陳慶豪 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楊春皊 被告 莊祖宇 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王燕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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