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594號聲請人綸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簡易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蘇萱

更多裁判書